“2.3億私募基金遭挪用案”終于塵埃落定!
2022年,資管新規正式落地,按照有關規定,所有資產管理產品,比如銀行理財產品、私募公募基金等,都凈值化了,只要銷售方充分告知投資者風險,推薦符合投資者風險等級的產品,那么即使出現虧損,產品也不再剛性兌付,要由投資者自己承擔損失。不過,近日出現的一例法院判決中,一家私募基金的銷售方,卻承擔了100%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全額賠償投資者,雖然這是資管新規落地前的案例,但這一案例對于投資者和銷售方的啟示,還是值得借鑒的。怎么一回事呢?我們慢慢道來。
2.3億資金被挪用,曾經的頭部財富管理公司“暴雷”
事情還要從10多年前說起。鉅派投資成立于2010年3月,靠地產項目迅速實現盈利,2015年,鉅派在美股上市,曾經一度是國內頭部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2016年后,鉅派開始盲目擴張,頻頻爆雷,業績也一落千丈。2016年6月,鉅派集團旗下私募:鉅洲資產作為基金管理人,成立了“鉅洲智能制造2018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存續期限2年、可延期1年,基金托管人是招商證券。三年后,基金到期,投資人卻發現私募資金被挪用,本金不翼而飛。
關于資金被挪用,鉅派當時稱,“基金所投合伙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已被警方立案,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全力偵查及追贓過程中。據媒體披露,有關嫌疑人失聯逃走。此后,多位投資人上訴,根據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二審結果,鉅洲資產需賠償投資者本金損失及其資金占用損失,鉅派投資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一二審中,鉅派投資一方不服判決,但請求均被法院駁回。近日,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鉅洲資產、鉅派投資的再審申請,本案正式落槌,這也是首例基金銷售方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業內極其罕見,因為一般而言,金融機構因代銷產品承擔的賠償責任在30%—40%左右,極個別案例80%。
光風險提示就能撇清責任?
本案的爭議點之一是,作為銷售方的鉅派投資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媒體披露,被告曾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試圖證明在銷售該私募基金時,已經事先向投資者揭示了相關風險。但原告認為,一般情況下,銷售方提示的風險是常識性風險。但本案是投資資金被攜款潛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投資風險,完全是人為的,是基金管理人的失職或者不履職。
而有媒體也援引法律界人士的話說,鉅派參與了基金的推銷,屬于代銷行為,在沒有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匹配,也沒有確認其屬于合格投資者的情況下,就推介了有關私募基金,未盡到適當性義務。宣傳推介產品即為銷售,而本案證據可證明,鉅派投資推介了有關私募基金產品。雖然鉅派投資與基金管理人鉅洲公司之間未簽訂書面協議,但鉅派投資在基金銷售募集過程中與鉅洲公司構成實質意義上的代銷關系。且鉅派投資是銷售者,在銷售涉案私募基金過程中,未充分盡到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的義務。而且,有關私募基金實際上就是由鉅派投資進行管理的,但這一信息,卻從沒有向投資者披露。
打破剛兌,不是銷售方甩手不管
新資管新規落地后,銷售方是不是只要形式上進行了風險提示,就可以完全脫責了嗎?不是,此前,也發生過銷售方因為沒有盡到責任而被告賠償的。近日,在中國銀行一家地方分行的理財經理推介下,一位女性老股民在該行購買了5支基金理財產品,產生損失后,該股民將該分行告上法庭。法院判決,銀行賠償損失57萬元及利息。而代銷銀行全額賠償投資者虧損是因為帶客戶手機上購買了產品,在風險提示上沒有做到位,同時,沒有相關資質,就推薦了高風險產品。
業內人士指出,新資管新規落地后,打破剛兌,不是銷售方甩手不管。該盡責的風險提示和按照風險等級推介產品必須做到實處,而廣大投資者,也不就是簡單地買了就自負自認虧損,更要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并要了解相關的維權方法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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